对严重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进行司法干预的路径思考
2019-12-12 11:47:36
  • 0
  • 0
  • 1
  • 0


原创: 游永恒  思考与进步 ( 文章主要内容发表于《环球时报》2019年11月28日)

   

   最近国内连续发生严重的未成年人暴力与欺凌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大连于沙河口区发生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一案,由于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蔡某某依法收容教养。2019年9月28日据禹州市教体局通报,河南禹州市磨街乡大涧学校小学二年级学生小花(化名),于中午午饭后的课外活动期间,被本班几名学生按住胳膊,向其眼睛里强塞纸片造成伤害,这起极其恶劣的暴力攻击行为居然被看成是玩笑。这些欺凌和伤害事件社会影响极坏,让人感到触目惊心。对这些孩子已进行的处罚和教育,人们感到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14岁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仅仅限于八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强奸,投毒,暴恐等,这就意味着即使达到14岁,绝大多数的校园欺凌行为也不可能进入司法处理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6岁至18岁之间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其处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类处罚又往往减轻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

   近年来全国人大开召开会议期间,有不少的代表提出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比如降低到12岁。这当然是措施之一,但是在特定的年龄之下司法就没有介入的路径了吗?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最近发生在美国亚特兰大的一件事值得引起我们的深入反思。2019年10月,一个七岁的小学生由于上课不守纪律受到老师的批评,孩子心存不满,跑到操场去捡了一个石头砸坏了教室的玻璃窗,这时老师上前去干预,这个学生又咬了老师两口,这事情被告上少年法庭,法官判决这名小学生必须强制接受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并且每周评估他心理治疗的效果,如果当事人和家长没有履行职责,就会留下“案底”并受到警察的持续追问。这就是通过司法程序由警察来实施的行为干预。这样的司法干预对孩子的不良行为有很强的震摄力。2019年5月在佐治亚州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母亲的案子,一个14岁的男孩由于长时间沉溺网络被母亲干预,结果男孩用胳膊肘打了母亲,导致母亲倒地不起,母亲报警后,警察立即到达现场。这个案子直接进入法庭司法程序,法官裁决要对这个男孩做心理鉴定并进行强制的心理治疗, 如果评估和鉴定认为必要,就要进行药物的治疗,并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接受社区警察的行为监控和评估。2019年9月在亚特兰大一所小学,有一个11岁的小学生被发现在学校的电脑里浏览色情网页被学校教师发现过后,学校立即给予了处分。在美国,学生浏览色情网页以及渲染暴力,黑社会行为和吸毒的网站是一种严重的过错或违法的行为。这事被告上法庭后,法官做出裁决,孩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每天警察监督他上学,甚至转换教室期间也有校警和校外的警察轮流监视,并定期评估他行为矫正的情况。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不是因为不当的教育方式和家庭暴力导致孩子离家出走,仅仅是由于孩子的叛逆,离家出走会被看成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要家长报警,警察就去会寻找这些孩子。在这类孩子中有部分被找回来时,发现他们已经发生过性行为,暴力,吸烟,饮酒和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于这种有品行障碍的学生,法官会做出强制教育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警察要定期监控他们的行为,每周要带他们到监狱去上法制课,并参观监狱了解犯人的生活,这一过程要持续半年的时间,整个过程都是强制性的。

   在美国对于有“对立违抗障碍”的小学生,只要他们的行为带来了持久的威胁和对他人的伤害,警察都会经过司法途径的裁决后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干预。对于有“品行障碍”和“反社会人格障碍”倾向的学生,只要他们的行为严重危及到他人的安全,警察都会介入并进入司法处理的程序。如果对他人的人身构成了伤害,还会被法官判决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而绝不仅仅是付一点医药费。

  总之,从美国对青少年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干预来看,即使学生因为年龄问题不会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根据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进入司法处理的程序,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相关部门借鉴。

  我们现在对司法干预的理解是往往是狭隘的,好像只有达到判刑的年龄和判刑的标准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这种现象助长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让一些有不良品行的未成年人变得有恃无恐,同时也助长了家长的放任行为和部分教师的不作为行为(事实上很多家长对这类 “问题行为” 的孩子是没有什么办法的)其实在学校教育,处罚以及刑事司法判决之间,我们可以有一个很大的司法作为的空间以加大对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不够刑事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制定司法介入程序与处罚标准是我们可以尝试做的一个工作,这可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这一以改革和相关工作机制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司法介入的路径。

第一,由警察强制监视与教育。对未成年人严重的过错与违法行为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根据情节的轻重设置强制监控与教育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由警察定时进行未成年人行为的监控与管理(而不仅仅是教师和家长),被监控的未成年人及家长定时向警察汇报孩子的行为。同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这种方式是的惩治期限一般设定为一到三个月。通过司法程序过后的警察监管,这远比一般的家长加强监管教育之类的效果好很多。

第二,设置类似国外的违法青少年“留置中心”。这主要是针对青少年暴力,性羞辱,拉帮结派,团伙欺凌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留置中心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拘留,中心专门针对青少年违法行为设置。通过司法程序,经法官裁决后在留置期间进行强制法制教育,心理和行为的矫正,并组织到监狱,戒毒中心等地进行教育,期限可设定为一到六个月。

第三,通过司法程序强化工读学校的惩治与教育功能。对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司法判决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惩戒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业。这适合惩罚期限较长的违法未成年人。我国现在的工读学校应该进行改进,那就是经过司法的程序通过法官的判决使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违法过后自愿选择是否去攻读学校。

  以上措施可以很好地解决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灰色的地带所带来的问题。这对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的严重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其实很多发达国家在通过司法途径的应对措施上已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供参考的经验。

   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是一个系统的教育工程,对欺凌者除了司法介入的惩罚以外,关心爱护这些青少年,做好促进转换的工作当然是重要的,我们并不认为司法的介入是一个万能的手段。但长期以来面对各种发生在校内外的恶劣欺凌和滥用暴力现象在惩治措施方面我们显得那样的苍白无力,有时甚至显得有些无所作为,这是不应该的。对此,我们的司法制度应该更加有所作为,可以借鉴欧美等一些国家的作法尽快建立少年司法体系。这是解决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应有的一个新视野。

                                                             四川师范大学 心理学院 游永恒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